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评标定标机制,提高定标质效,提升企业履约水平和工程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评标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产生的项目,应当采用“评定分离”,鼓励其他项目采用“评定分离”。
第四条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办法,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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