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区住建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辽宁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城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过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人)共同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装修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及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特别是防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材料及设备。装修人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进行申报登记,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的,房屋建筑产权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管理单位。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所需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对于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不得违法分解工程,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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