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5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zwfwzx/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上传并打印相关的申报材料。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资格申请。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2012年以前(含2012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3年以前(含2013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证书到期失效。
(四)资格重新确认。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后,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三、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
申报材料共四部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评标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各部分须分别装订成册,每册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初审机关需先查验原件。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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