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动态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5年05月23日15:3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png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5〕5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部署,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安全风险管控,现就房屋市政工程(含冷库建设工程、室内冰雪运动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布局、相关可燃易燃易爆材料情况、周边线路电器等),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及使用单位要全面负责本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加强巡查,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同时符合产权单位、管理及使用单位管理要求;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时,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对未经培训上岗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监理单位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监督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如可燃物清理、防火分隔、消防器材配备等)。对动火作业现场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场所)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四个一律”

网友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