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审批权限、资质延续、已取消资质换证、重组分立合并、业绩认定和注册人员考核等细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一)部下放权限审批资质
1.我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企业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部下放资质动态核查申请》(样式见附件1),经核查通过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核查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反馈我厅,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样式见附件3)。
3.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我厅办理。
4.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