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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中增值税七个常见问题分析

2018年11月23日10:01 

营改增后,不少项目管理企业都会面临工程造价中增值税的疑问,本文就其中七个具体问题做解答,与大家共同探讨。

工程造价

问题1:建筑工程材料费计入工程费时是否含税

笔者以为,该问题需按照建筑施工单位的纳税人资格来看:若施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其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材料单价应按不含税价计入总价。

比如,假如材料价格为117元(含17%增值税),则计入的材料价应为100元(除税价)。若施工单位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其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材料单价应按含税价计入总价,即:若材料价格为103元(含税价),则计入的材料价应为103元(含税价)。

问题2:计价时如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关于计算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计算方法:建筑工程中以上三项费用均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计算,若施工单位所在地为市区且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额=增值税*(7%+3%+2%),应计入工程费用中;若施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对应于一个建设工程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但实际中我们往往无法准确得知当期进项税额,无法准确计算应缴纳增值税,进而也就无法计算出增值税的附加税额。

根据各省营改增计价规定,现行如北京、上海、内蒙、宁夏等一般将此项费用并入企业管理费中,不单独列费用,取费费率一并合入企业管理费中。个别省份,如陕西省将此项费用以“附加税”单独计列,按税前工程造价乘以测算的固定税率(按纳税地点不同分为三档)计算。当然建筑施工单位投标时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考虑此项费用。

问题3:建设单位采购建筑工程时的增值税筹划

(1)关于建设单位(一般纳税人)收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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