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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建局: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试行)

2025年11月17日10:22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 意见(试行).png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对《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2025年12月15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试行).docx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规范健全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保障招标人依法自主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评审后,按照定标方案确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条 我市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中,以下项目原则上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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