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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2025年10月13日10:51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全流程管理的通知.p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加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全流程管理,落实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前期管理

(一)做好项目统筹谋划。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要加强统筹,对辖区内保存状况不佳,或多年未开展修缮的文物建筑,主动开展实地核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单位、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开展修缮。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管理责任人应统筹做好保护修缮、安防消防防雷、装修、管线设施、展示陈列等各类项目衔接,避免重复扰动。

(二)认真开展勘察设计。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和立项批复意见,编制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需要开展考古工作的,责任设计师应对考古工作的范围提出意见,确保考古工作有效支撑修缮工程。原则上不应以恢复至某一特定历史时期为修缮目标,应甄别、评估、保存各时期有价值、有时代特征的构件、形制和历史信息。在没有油饰彩画传统的地区,或油饰彩画已基本缺失的建筑群,一般不恢复油饰彩画,1911年以前的彩画、灰塑原则上均应进行现状科技保护,严禁翻新古代壁画和彩塑。注意保存墙体历史沧桑感,不宜整体粉刷古塔。责任设计师负责统筹文物建筑修缮外观效果,对粉刷、勾缝、油饰、彩画等的新旧并存情况,应牵头提出技术措施,确保新、旧总体协调,兼顾可识别性。

(三)从严控制项目审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组织对文物建筑修缮立项和技术方案进行谨慎、细致地评审和审批,严禁超范围审批。不断提高审批办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鼓励依托承担文物保护工程技术监督职能的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技术评审,支撑行政审批工作。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复木结构古建筑落架方案的,应事先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其他类型文物建筑不得落架。

(四)强化重点项目管理。国家文物局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审批中加大重点项目比例,将世界文化遗产、壁画彩塑,以及涉及国家重大战略、社会广泛关注、技术难度大的文物保护工程列为重点项目,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鼓励重点项目先行先试文物保护工程改革举措,强化责任设计师的主导作用,探索开展工程实训。重点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编辑出版文物保护工程报告。

二、加强实施过程管控

(五)提升业主管理能力。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将修缮工程管理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修缮工程业主代表应具备工程管理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支持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机构、大型文物建筑群管理使用单位组建直属勘察设计和施工队伍,并允许其依法承揽本单位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

(六)强化施工程序管控。项目各参与方必须落实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和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严格执行现场复核、补充勘察、工程洽商、施工记录、阶段验收等相关程序,及时、规范形成工程资料。构件登记、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试验样板必须做好影像记录,鼓励开展全过程工程摄影和数字化记录。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报批程序,严查以工程洽商替代设计变更的行为。施工现场应设立文物保护警示标识,施工前应对参与人员进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安全责任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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