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8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工程款拖欠,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活动中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确保建设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在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三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用,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就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规模另行作出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主体的自建工程项目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方式、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方式。开具担保文书的担保人应为具备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符合有关要求的担保公司。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出具符合报备条款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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