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对标深圳市规则规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优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招标结果的使用者,必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责任,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及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严格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赣建城镇〔2024〕44号)有关要求,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
(一)加强工程招标内部管理。招标人应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工程招标投标决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强化对发包方式选择、标段划分、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活动组织、异议处理、中标人确定、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的监管。
(二)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由招标人负责,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建立招标文件内部审查机制,对招标文件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鼓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人员配置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进行合理性预估审慎设置,保障项目招标投标的充分竞争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设置明显高于工程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招标条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甚至“量身定做”、“明招暗定”等。
(三)实行招标文件专家评审或提前公示。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施工招标(含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招标)和货物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正式对外发布前,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或对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招标文件采用专家评审的,应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3名以上评标专家组成招标文件评审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项目招标人可自行聘请相应专家进行评审,但需在评审报告中注明专家资质及来源。评审结束后,应出具招标文件评审报告,评审报告需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名。招标文件评审费用可在项目招标代理费中列支,费用标准参照评标专家评标费用标准。招标文件采用提前公示的,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计划发布端口公示招标文件(公示稿)或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招标范围、投标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工程款支付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意见建议的途径,公示期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研究处理收集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在正式发布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专家评审报告或对所收集的意见建议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报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四)审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情况、代理项目业绩、技术水平、专业人员数量、代理机构服务便利度、交易中心场内行为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择优选择。不应选择专业人员严重缺乏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充分发挥好中介服务超市功能作用。采用竞价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合理确定代理价格,不得选取低于成本恶意竞价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履职,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异议。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限和要求,认真受理并依法妥善处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及时进行实质性回复。不应使用“按照招标文件相应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等不明确、不具体的方式进行答复,不得超越规定时限进行答复。招标人应主动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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