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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建厅: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5年07月21日11: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jpg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益和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竟争审查规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所属机构及单位在区外实施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氧、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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