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信息通信发展办,青岛市行政审批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内容。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落实《清单》内容。对违反《清单》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二、持续规范代理活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持续创新监管举措,并将《清单》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具化,做到路径清晰、便捷易行,涵盖招标代理机构全生命周期和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
三、加大《清单》宣传力度。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清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适时做好《清单》修订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400 183 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