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建建材〔2025〕250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应当按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实施,具体包含:
(一)居住建筑类项目
1.新建居住建筑类项目应落实装配式建筑;
2.当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10%时,项目中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售楼处、商铺等非居住功能的独立建筑单体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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