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建筑施工企业、人员: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规〔2025〕3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办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强化以法人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 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其(不含安全总监)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管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法定代表人应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A类证书;同时担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分别申请取得A类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其他类别证书需注册在所属企业。
二、严格落实安管人员配备及数量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要求配足专职安管人员。专职安管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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