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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建厅: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

2026年04月30日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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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

(2026年4月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活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和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以及完善城市功能,建设改造城市基础设施,修复城市生态系统和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等情形。

第三条 城市更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规划引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保护第一、应保尽保、以用促保,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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