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各市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现将《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能源局
2025年5月20日
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我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能源工程,是指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不含为其他行业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配电、电力迁改等工程。
第五条 全省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能源局、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本级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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