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建筑业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促进建筑业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和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车辆、装备和工作经费。
第五条(部门职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并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生态环境、通信等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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