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4年3月29日印发的《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漳建规〔2024〕1号)同时废止。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工程项目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招标,助力建设“好房子”。2025年10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5000万元以上(专业发包2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未采用“评定分离”的,应在招标条件备案环节将有关情况上传至“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2日
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的首要责任,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择优、廉洁、高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第三条 在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EPC+”、专业发包等),支持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5000万元以上(专业发包2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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