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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暂行)

2026年03月30日10:26 

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暂行).png

现将《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6年3月17日

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暂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安全风险管控,提高异常工况安全处置意识和能力,指导参建单位科学稳妥应对异常工况,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准则。

1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铁路隧道及其他工程施工阶段容易发展为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异常工况处置及监管。本准则所称异常工况,主要包括矿山法隧道掌子面突泥涌水流沙、围岩变形加剧、初期支护开裂掉块、瓦斯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隧道洞内起火,盾构法隧道出渣量异常,盾尾渗漏泥浆、砂浆或者漏水含砂石,周边建(构)筑物变形超限且持续发展,基坑围护结构异常、底部管涌或凸起,边坡土体明显开裂等非正常施工作业工况。

2 职责分工

2.1 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负责组织制定细化铁路建设项目的异常工况情形和处置要点,明确异常工况停工条件;制定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处置指导方案,明确组织原则、紧急处置程序、紧急处置负责人、培训和演练等要求;审批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处置实施方案;组织参建单位将异常工况辨识和评估纳入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参加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置,确定异常工况现场紧急处置统一指挥负责人;达到停工、撤人条件时,督导相关单位及时停工、撤离人员;异常工况处置结束后,批准恢复正常施工。

2.2 施工单位落实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处置主体责任,制定施工阶段异常工况处置实施方案,细化紧急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查,经专家论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开展培训和演练;异常工况发生后,应及时报建设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实施方案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做好应急保障和紧急处置;异常工况达到撤人条件时,立即撤离所涉风险可能影响区域内所有人员,报告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影响周边道路、铁路、管线、建(构)筑物等使用安全时还应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时采取划定危险区、隔离区等措施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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