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厅党组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一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终身责任。建立健全覆盖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鼓励设立业主开放日,邀请业主代表参与分户验收。二要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工期与造价。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或登记备案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严禁未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验收依据。三要加强住宅质量管理。针对渗漏、开裂、隔音差等问题,组织施工单位编制专项防治方案并监督落实。竣工验收前应开展隔声、防水等实体性能检测,结果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严格组织分户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落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一要严格成果文件质量。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全面落实三级校审质量管控机制和逐级校审制度,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真实、准确、完整。二要强化住宅设计源头管控。严格执行《住宅项目规范》等相关规范,切实落实隔声、防水等强制性要求。不得以“优化设计”为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针对厨卫防水、墙体防裂等关键部位,应明确细部构造做法和技术要求。三要切实做好技术服务保障。及时开展设计交底,主动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积极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要求提供技术解决方案。
(三)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直接责任人。一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及项目部两级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23版)》。二要加强材料管控。利用“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实现材料来源可溯、质量可查。三要编制专项方案。针对住宅工程特点编制《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专项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严格执行。四要规范施工验收。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鼓励推行“举牌验收”,对关键工序影像化记录。不得以盲目抢工期降低质量标准。
(四)落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应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理职责。一要规范监理行为。严格按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配足配齐专业监理人员。二要强化过程监督。综合运用旁站、巡视等方式及时检查,严格落实材料验收和见证送检制度。三要严格工序控制。坚持“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四要行使质量否决权。对不合格材料、工序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五)落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检测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要依法依规开展检测。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进行检测。严禁超资质承揽业务。二要确保数据与报告真实准确。严禁未经检测出具报告,严禁伪造、篡改数据,严禁出具虚假报告。三要履行问题上报义务。检测中发现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四要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活动全程留痕、数据可溯。
(六)落实预拌混凝土企业主体责任。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对出厂产品质量承担全面主体责任。一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检验及档案管理制度。二要严格原材料源头管控。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所有原材料进场按规定检验,不合格严禁使用。严格落实用砂质量管控,采购砂料时要查验并留存合法来源证明及有效检测合格证明。三要规范生产与运输过程。严格按国家、行业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配合比设计和生产,严禁随意更改。加强混凝土运输过程的管理,防止离析与坍落度损失。四要强化出厂检验与质量追溯。加强出厂检验,每批次产品均应按规定检验工作性、强度等指标。出厂交货时,要随车提供完整、准确、签章齐全的发货单及质量证明书。通过建立全链条台账,实现从原材料到工程部位的全过程质量可追溯。
二、全面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关键环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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