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含空港委)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全市绿色建筑建设品质、推动城市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广州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方案》等法律政策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绿色建筑实施要求,强化过程品质保障通知如下:
一、压实绿色建筑实施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承担绿色建筑全过程质量管理首要责任,并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要求,在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文件或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标识申报要求,将绿色建筑相关费用纳入工程立项估算和投资概预算。应在施工前组织参建各方针对绿色建筑设计相关内容进行书面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污染物、保温材料、门窗三性及保温性能、建筑隔声性能等内容进行检测。涉及建筑隔热隔声、节水能效、空气污染物浓度降低以及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指标的设计变更,应参照重大变更进行管理,按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指引》要求,通过“广州市工程图纸全过程管理系统”送原审图机构审查,变更不得降低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中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要求,设计变更情况同步推送至施工图审查系统、竣工联合验收系统等相关系统。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对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填写《广州市民用建筑工程绿色建筑等级自查表》(见附件1),并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填写相关验收资料(见附件2),作为绿色建筑专项质量验收资料。
政府投资、参照政府投资管理以及享受我市装配式、模块化容积率激励政策的项目,应在通过施工图审查后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取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
(二)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设计单位应认真编写《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施工图审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等对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要求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应当包括落实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并经监理单位盖章后实施。应对涉及绿色建筑性能的设备、材料建立台账,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信息(样式参考附件3)。
(四)监理单位。应对绿色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盖章后的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监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监理,组织施工单位做好设备、材料的进场核验工作。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开展检测工作,项目检测方案、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应同步上传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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