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广州市“12218”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产业发展,推动模块化建筑高质量应用,加强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以及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原拆原建和新型农房建设等场景、新建商品房中实施模块化建筑技术的项目。
二、明确前期工作要求
(一)新立项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模块化建筑应用情况。确因技术条件不适用等原因难以采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进入建设方案联审决策或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组织开展充分的技术论证,方可提请联审决策或申报立项。在首次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应明确标记为模块化建筑或非模块化建筑。
(二)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应落实项目规划条件、土地供应方案(划拨决定书、新建商品房土地出让合同等)确定的模块化建筑应用比例要求,确保符合《实施意见》规定。
(三)模块化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在我市项目应用前,应对其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开展评估论证,并按有关要求公开发布经论证通过的技术体系清单和相关技术资料。
(四)按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应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落实有关要求,为模块化建筑质量提供保险保障。
三、提升模块化建筑设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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