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涉及“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环节,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标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
评标报告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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