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太原、朔州、忻州、吕梁、长治、晋城、临汾、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晋建消规字〔2024〕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26日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下简称“消防审验”)工作,保障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质量。为进一步维护《实施细则》的合规性和适用性,根据省司法厅对《实施细则》出具的备案审查意见,我厅决定对该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实施细则》第六条有关规定。
将第六条规定调整为: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受理范围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调整《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
将第三十六条规定调整为: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已经备案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比例如下:
1.(1)单洞长度大于500米的高速公路隧道;(2)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3)除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外,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车库、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高层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或3层以上的地下车库;(4)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100%;
2.人员密集场所50%;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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