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市政工程分期竣工联公验收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珠海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的若干措施》《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2.0版)》相关要求,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分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通知如下:
一、分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的原则
需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照“功能完整、分割合理”的原则,划分为若干单位(子单位)工程单独或合并组织竣工联合验收,竣工验收与规划条件核实范围保持一致。
二、分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分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
(一)分期项目工程应当能够形成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具备以下条件:
1.功能相对独立完整,如住宅、办公、商业、道路、桥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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