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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先行”实施办法(试行)

2025年10月14日09:38 

滨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先行”实施办法(试行).png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中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现将《滨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先行”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先行”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工程建设项目早开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已确定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房屋建筑工程(限额以下工程除外)。

二、实行分阶段报建。建设单位可按照“桩基(基础)、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三阶段或“±0.000以下”、“±0.000以上”两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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