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助力城市更新行动,细化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要求,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吉建规〔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所列特殊建设工程以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是指除一般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一般项目可自愿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一般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且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地上新建、改建(含装修)工程:
(一)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项目;
(二)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教育、文体活动、商业(含商业服务网点)、金融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内部装修工程;
(三)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办公建筑;
(四)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丁戊类厂房和仓库。
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非单层建筑空间餐饮场所等其他建设工程,不适用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条件

400 183 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