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26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提升城建档案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提供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和利用服务。
城市建设档案馆与未建立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市、县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统称城建档案机构。

400 183 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