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际,修订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3〕3号)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25〕4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水利改革,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和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对水利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者设计、施工(D-B)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从事我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规模和等级在以下范围内且初设批复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主体工程为1、2级水工建筑物。
(二)主体工程属于大坝、水闸、泵站、水电站、隧洞的3级水工建筑物。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400 183 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