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省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其他建设工程分类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以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均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根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其他建设工程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具体划分标准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附件1)。
二、消防验收备案方式
(一)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承诺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要求,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总高度、增加建筑层数、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降低外保温材料或外墙装饰耐火性能,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2.办理。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00 183 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