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工程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责。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保障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权限。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或有失公正的,有权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推进评定分离制度,支持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名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等文件确定。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等。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事由向投标人公开。
(五)严厉打击招标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通过“明招暗定”“先干后招”“量身定做”等方式虚假招标,通过“化整为零”、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违规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等招标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加强对招标文件的智能对比分析,自动检索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线索。
(六)强化信用管理。招标人可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参考依据的,应依法规范,不得利用信用评价结果设置隐性壁垒,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七)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要履行好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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