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严肃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公正,严格查处评标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行为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第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现场秩序,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投标人作出的有关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全面、客观、审慎评审是否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条招标人选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人选应当为本单位熟悉项目情况的项目有关负责人员或者申请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资深评标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招标人代表的任职单位、职务,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资格预审或者评标评审结束之日起2日内将资格审查报告或者评标报告送交招标人。招标人审查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发现存在异常情形需要复核的,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评标评审结束之日起5日内未公示中标候选人且未提出评标复核的,招投标监管部门视情形函询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 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因招标人审查发现异常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复核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经复核存在问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事由不得缺席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复核。到会人数超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半数的,可开展客观评审因素的复核。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成员形成一致结论的,复核结论有效,形成复核评标报告。不能形成有效复核结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复核。
第六条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时,应当重点核查资格审查和评标复核情况,发现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评标行为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等违法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情节严重的规定,禁止其6至12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400 183 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