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通知》(建质规〔2025〕3号)(以下称《配备办法》)自2026年3月26日起施行以来,我省在企业安全总监、项目安全总监配备、B类安管人员所在企业与其建造师等执业资格注册企业一致性、安管人员数量配备等方面工作推进缓慢、进度靠后。为加快问题整改,全面落实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督促企业加快配备专职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
截至5月,我省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涉及房屋市政资质)数量共456,企业配备专职安全总监的数量为0,在建项目配备项目安全总监的数量为0。
按照《配备办法》规定,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项目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配备项目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初级或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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