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提高项目备案材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招标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EPC+”、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
二、备案类型及要求
(一)招标条件备案
1.项目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2.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需提供批复文件(勘察、方案设计招标除外)。
3.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需提供政府或财政资金到位相关文件(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说明)或银行存款证明(工期一年以上项目需提供不少于建安费三分之一的银行存款证明;工期一年以内项目需提供不少于建安费二分之一的银行存款证明)、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提交基本账户余额信息)、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等。
4.招标图纸以及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文件(适用于施工总承包项目)。

400 183 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