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9日
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房屋建筑。根据目前制作构件的主要材料,可以分为木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组合结构(包括钢—木组合、钢—混凝土组合等)四大类。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按国家、省、市标准评价和实施。根据实施情况和工作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逐年制定并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对本市下达的工作任务,2030年本市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5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70%以上,装配式建筑产值显著提高,加快形成一批装配式建筑关键核心技术和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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