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法院、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民营建筑业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优化市场环境
(一)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充分进入建筑市场。加强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两重”“两新”的支持服务力度,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能源等项目建设,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各地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期公开并动态更新相应项目机会清单,明确项目规模、投资计划、建设周期、资质要求等详细内容,推动建筑市场各类主体充分竞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提升民营建筑业企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参与度。建设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支持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民营建筑业企业及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40%,参与投标的民营建筑业企业数量不足或者经评审无法满足资格要求的情形除外。持续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引导中小民营建筑业企业充分享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
(三)加大民营建筑业企业品牌建设支持力度。在工程建设领域评优评奖和“齐鲁建造”品牌遴选等活动中,民营建筑业企业或其承揽项目入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二、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四)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科技攻关。支持民营建筑业骨干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对新升级为国家级且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按规定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工程建设领域民营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分档分类后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五)加快民营建筑业企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重点支持在民营建筑业企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融合发展中的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装备研制、重大科研项目、项目推广应用等,有关成果优先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建设科技成果登记入库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生产等项目申请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评奖评优等标准,加大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应用的支持权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六)加快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搭建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建筑业企业合作交流平台,分享共用数字化平台系统、先进施工技术设备等,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民营建筑业企业使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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