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实行各险种同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6年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西安市人社局在2016年7月公布了西安市2015年社会平均工资,同时确定了2016西安社保最低基数为养老2845元,四险为3160元,住房公积金为1480元。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5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896元,月平均工资为4741.33元,2016年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0%)为2845元,上限(300%)为14225元。
四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5年度西安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99元,月平均工资为5266.58元,2016年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60%)为3160元,上限(300%)为15800元。
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的三倍,即14124元/月。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下限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下限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下限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蓝田县执行下限工资标准为970元/月。
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下限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下限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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