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机构:民营招标代理企业存在的意义
民营招标代理企业存在的意义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专业机构。
现阶段,招标代理企业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并存。具有国有资本和国家支持优势是国有企业的最大特点,在关乎国计民生和资产密集型行业,国有企业具有调动社会资源和政治倾斜的明显优势。但上述特点和优势却不适应于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是人才密集型企业,其服务工作主要依托的是个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所以,国际上中介服务机构均为个人执业。国内类似中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也逐步改为合伙人制度。民营企业的特点恰恰最为适合从事中介服务行业。
随着招标代理机构与政府脱钩改制的完成、国有招标代理企业的转型,民营招标代理企业在招标代理中的占比日益增大,民营招标代理企业也必将成为招标代理市场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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