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投标信息,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诚信建设,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5年8月1日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投标信息,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暂停或终止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中标结果(变更)公示、合同公告和履约信息等,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条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指定发布媒介为“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s://ggzyjy.sc.gov.cn〕。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至少在我省指定发布媒介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应当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在省指定发布媒介的“交易信息—工程建设”板块按规定格式发布。招标投标处罚信息在省指定发布媒介的“曝光台”板块按规定格式公开。
第四条 省指定发布媒介发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依法确定为涉密项目的,原则上不公开招标。
涉密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在严格遵循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不发布招标公告,不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
涉密项目确需公开招标的,应当征得定密单位审核同意,针对招标投标信息中存在的密点或可能造成泄密风险的敏感内容进行科学有效的脱密脱敏处理,并经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发布。
第六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潜在投标人因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查看、复制相关内容的,应当联系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获取,并严格遵守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要求。
第七条 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布(以下统称“发布人”)。
第八条 发布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原则上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并由发布人进行电子签名(签章)。以纸质文本提交的,应当由发布人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发布人对其提供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相关信息发布时限的规定。
第九条 发布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同一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省指定发布媒介发布信息为准。已发布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需要更正的,发布人应当在发布相关信息的全部媒介上发布更正后的完整文本并注明原因。
第十条 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核验后同步交互至省指定发布媒介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指定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所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 编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原则上应当使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标准范本。
编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公告、履约信息等,应当使用本办法所附标准范本。
第十三条 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招标文件提前公示。鼓励招标人提前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招标计划公告,并在发生重大变化后及时更新。鼓励招标人使用PDF格式提前全文公示招标文件。
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公示一般应在招标活动开始前30日发布。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按规定上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免费注册、登录、查询和获取(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在省指定发布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邀请招标项目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主要内容和履约信息等。
第十六条 评标报告存在誊写错误的,招标人可以按正确内容公示中标候选人,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附注中予以说明。评标报告存在其他错误的,依法按程序进行纠正。
因评标错误复核、投诉处理等导致评标结果、中标结果改变的,发布人应当自收到变更结果之日起3日内发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结果变更公示。
第十七条 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本单位的评审可能存在错误的,可以在公示期内要求招标人提供评标报告中关于本单位的评审内容,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但不得泄露对其他投标人的评审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省指定发布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在省指定发布媒介发布合同主要内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招标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省指定发布媒介发布合同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认为发布人在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涉及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发布人违反《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认为省指定发布媒介在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投诉。
省指定发布媒介违反《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按照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招标计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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