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建厅: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保障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推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工作规范有序,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7日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
为保障我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规范竣工验收程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本意见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两层及以下农村低层住房建设的竣工验收活动,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设竣工验收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
(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州)实施细则基础上细化验收流程,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建房村民作为农村住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对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四)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乡村建设带头工匠或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承揽人)等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二、竣工验收条件
(五)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1.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2.承揽人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对施工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3.承揽人已提供过程资料、隐蔽验收等施工记录资料;
4.建房村民会同承揽人共同签署了《四川省新建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附件1);
5.对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六)属于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对农村住房质量进行监督的,除具备前款条件外,还应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对农村住房质量检查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七)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住房,建房村民应当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及时会同承揽人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村民应当组织承揽人、第三方服务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村民委员会参加验收。聘有乡村建设指导员、设计、监理的,应参加验收。
(八)建房村民应提前7天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成员名单提前告知或者由村民委员会告知农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安全防护等要求进行核实,必要时通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场指导。
三、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九)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房村民、承揽人、第三方服务等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和农村住房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查阅农村住房施工记录资料;
3.验收组实地查验农村住房质量;
4.验收组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形成意见。
(十)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法整改合格后,建房村民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一)采用装配式的农村住房在竣工验收时,应符合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要求。
四、竣工资料归档
(十二)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表》(附件2),并将施工记录、影像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等建房有关资料在九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
五、附则
(十四)本意见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四川省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2.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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