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任务,加强计价依据动态管理,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各专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以下简称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实施提供配套支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等系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进行了修编调整,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价依据是各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开展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的参考。
二、按照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要求,建设工程费用中不再设置“规费”。原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人工费”和“分部分项工程费—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至“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措施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调整至“其他项目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优质优价费”调整至“其他项目费—优质优价费”。
三、按照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要求,扩大人工单价计算范围,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纳入其中。使用本计价依据时,应在原有人工单价水平基础上进行适当调增。参考调增比例: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建筑、市政养护维修工程11%,装饰、安装、房屋修缮安装工程9.5%,仿古、古建筑修缮工程5%。
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信息服务,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及变化指数,为市场主体应用本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提供参考。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社会组织发布相关市场价格信息。
五、《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执行日期同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日期为2025年11月1日。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自本计价依据执行之日起,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鲁建标字〔2016〕3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鲁建标字〔2022〕7号文件发布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23〕10号文件发布的古建筑修缮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同时停止使用。
六、本计价依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标准造价”专栏公开发布,由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负责管理、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9日
山东省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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