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资质有效期届满处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变更申请审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资质有效期届满处理。水利部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现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已承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业务可继续实施,直至合同履约完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可由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二、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变更(重组、分立、合并)申请审核。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资质变更(重组、分立、合并),申报并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中,在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人数的70%。
水利部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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