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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先行”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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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先行”实施办法(试行).png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中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现将《滨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先行”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先行”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工程建设项目早开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已确定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房屋建筑工程(限额以下工程除外)。

二、实行分阶段报建。建设单位可按照“桩基(基础)、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三阶段或“±0.000以下”、“±0.000以上”两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优化规划前置条件。“桩基(基础)、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地下室”、“±0.000以上”工程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分阶段审批施工许可实行承诺制。建设单位承诺自行承担规划变更或设计方案调整风险,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提供施工图设计分阶段审查服务,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分阶段审查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通过滨州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专栏,进行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登记、安全措施备案网上联合申报。对于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发放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强化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根据容缺的相关材料作出书面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

七、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滨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先行”承诺书 

附件

滨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先行”承诺书

建设单位:(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

项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全称)

项目地址:(详细地址)

申请阶段:(根据实际勾选阶段)

□桩基(基础)、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  □地下室

□±0.000以下  □±0.000以上

本单位就申请上述阶段施工许可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材料真实性。我单位所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信息。

2.建设条件已落实。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建设资金已落实,并已制定完善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措施。

3.容缺办理后手续补齐补正。我单位将在该施工许可证领取60日内补齐容缺的材料。

4.我单位若未履行以上承诺或申报材料失实,自愿接受以下处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接受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失信处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部位,我单位承诺不进行施工,若超范围施工,自行拆除。

本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申请施工许可的附件,对承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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