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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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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9-06-14 10:33【

很多招标采购项目都少不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身影,那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都有哪些?一起来看看。

采购代理机构

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与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第八条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均有相关规定。

不得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还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此外,87号令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87号令第十二条指出,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当合法合规

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负责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具体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可参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87号令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磋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不得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系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7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磋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均明令禁止。

公告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实施条例》第八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87号令第十三条明确,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提供招标、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的提供有一定的时限要求,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提供时间也有差别。具体可参见《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磋商办法》第十条以及87号令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售卖招标文件

87号令第二十四条明确,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磋商办法》第十条指出,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87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收取投标保证金

《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指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87号令第二十二条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87号令对具体操作以及如何退还样品也作了规定。

接收投标文件

87号令第三十三条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开标地点应当预先确定

依据87号令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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