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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在哪些情形下应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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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9-06-19 09:24【

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哪些情形下应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还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

依法组织重新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情形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中规定的内容。

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87号令第六十五条明确,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69号文指出,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另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这在69号文以及8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都有规定。

在法定期限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另外,87号令第六十八条、74号令第三十六条和《磋商办法》第二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

 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并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询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87号令第六十九条 、74号令第十八条、《磋商办法》第二十九条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指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应注意,这应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

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同样,这应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

 不得通过样品检测和考察供应商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磋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还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某些情形下应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磋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的三种情形,即,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对此,87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74号令第二十条和《磋商办法》第三十一条还作了细化规定。

协助采购人及时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其第四十六还指出,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另外,《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做好中标(成交)人放弃中标(成交)的后续工作

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采购人公告政府工作报告采购合同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明确,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都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进一步规定了验收工作内容。如,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另外,还要完善验收方式以及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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