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4〕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解决规范性文件监管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任务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采用自下而上、分步推进的方式实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任务。其中,各县(市、区)政府到2015年年底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设区市政府到2016年年底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省政府及其部门到2017年年底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三、具体规定
(一)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先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后,政府法制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交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和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统一公布。
(二)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时报送。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须同时提交登记报告、起草说明、经制定机关负责人审签的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和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在接到报送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属急件的要及时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其制定部门发文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同时交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和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统一公布。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应建立规范性文件信息系统,及时公布经统一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方便公众查阅、下载。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制要求和标注格式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明确政府办公厅(室)与政府法制机构、部门办文机构与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制度的衔接。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作为衡量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推行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及时将工作方案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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