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改委等13部门: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现场和招标投标市场两场联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df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现场和招标投标市场“两场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合同订立、项目分包、设计变更与概算管理等重点环节的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四条 标后履约重点环节监督管理,是指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各方主体的监管,以及项目单位对中标单位合同履行情况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是指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组织项目实施、支配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中标单位(或承包单位),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重要设备和材料等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
第六条 履约监督管理坚持“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合同约束、重点环节监管和责任追究,建立协同联动、全程覆盖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中标单位是项目履约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主要责任包括:
(一)确保派驻现场的关键岗位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格、业绩符合投标承诺,未经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二)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设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大额支付须合同依据明确、审批程序完备;
(四)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承担总责,并依法负连带责任。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中标合同签订后,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劳务、专业和工程分包情况;
(三)合同变更情况;
(四)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度、质量、安全等落实情况;
(五)其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
中标单位要求变更合同金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或者拟分包金额超过招标文件约定分包金额10%的,项目单位要组织力量对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充分研究论证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合规性,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概算调整相关规定。
第九条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广播电视、林业等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中标后履约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项目单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对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按预算、程序和进度拨付资金,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管理,按程序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章 合同履约监管
第十二条 合同(含补充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须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中标单位因自身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补充协议;
(二)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未按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三)不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四)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五)未按承诺组织关键岗位人员进场,或进场后擅自更换、在更换中弄虚作假、因履职不力被项目单位要求更换,或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达标;
(六)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配置机械设备;
(七)造成工期延误或未按期开工;
(八)违背工程款专款专用原则,虚构支出、挪用资金或在验收前将工程款用于非本项目用途;
(九)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相关规定;
(十)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规定;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廉洁风险同步预防、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工程结算、审计、档案资料移交或质量缺陷期内的维保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或者不允许分包的范围,以及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八条有关内容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单位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
第四章 转包与违法分包监管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单位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项目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下列转包情形进行重点监管:
(一)承包单位将其中标的全部项目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中标的全部项目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以上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中标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项目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六)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项目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七)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挂靠情形进行重点监管: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三)至(七)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下列违法分包情形进行重点监管:
(一)承包单位将其中标的项目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合同履约跟踪、资金流水核查、社保信息比对、现场人员设备核验等手段,提升对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的精准发现与打击能力。监管重点应聚焦中标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对于大额资金流向与本项目无直接合同关系或与实际施工无关的企业、个人的,中标单位须提供合法合规的劳务、采购或分包合同等证明材料。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及有效凭证的,相关资金流向应作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问题的重要线索。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章 设计变更与概算、结算、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等。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须依据合同约定、中标价格及经批准的变更签证等文件,在约定期限内组织完成工程结算审核,重点核查工程量、综合单价执行、变更手续及费用计取的合规性与准确性,确保结算真实规范。工程结算或决算程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统筹指导与监督检查。各地应建立健全中标后履约监管协调机制(如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督查和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各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常态化监管合力。
第二十四条 强化信用管理与联合惩戒。将项目单位、中标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在中标后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转包、违法分包、重大违约及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经有权部门认定后纳入全省统一信用平台依法公开,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对在履约监督管理中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的项目单位、中标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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