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建局:关于优化装配式建筑和模块化建筑容积率激励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散水节能中心、市建研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享受容积率激励政策的装配式建筑和模块化建筑项目的管理流程,确保激励政策有效实施,根据《广州市装配式建筑和模块化建筑项目容积率激励措施实施细则》《广州市装配式建筑和模块化建筑项目容积率激励认定和复核申报工作指南》《广州市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筑和装配式装修预评价申报工作指南(2025)》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以下统称《工作指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项目认定与预评价流程
(一)建设单位申报装配式建筑和模块化建筑容积率激励认定和预评价的,可按照《工作指南》执行。申报装配式建筑容积率激励的项目,也可依据本通知第一点中第(二)至(四)项的要求,采用“承诺制”方式进行申报。
(二)建设单位采用“承诺制”方式申报装配式建筑容积率激励认定的,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散装水泥与建筑节能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承诺书》:应明确建筑单体信息、拟达到的装配式建筑等级、绿色建筑等级和整体卫生间使用比例,并承诺将应用的部品部件纳入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管体系,按通过评审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验收;
2.《专项技术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应明确建筑单体拟采用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拟采用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以及相应自评表;
3.《专项技术方案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按回避原则从广州市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业专家库中选取3名装配式建筑资深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专项技术方案是否满足容积率激励措施的技术要求进行评估,形成《专项技术方案评估报告》。
(三)市散装水泥与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享受容积率激励措施的书面意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享受容积率激励措施认定意见书。
(四)建设单位应在申报单体建筑“±0.000以上”阶段施工许可证前,参照《工作指南》要求,经广州市装配式建筑管理系统申报项目装配式建筑容积率激励设计评审(与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合并进行)。市散装水泥与建筑节能管理中心根据上传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设计评审工作,重点审查是否满足相应评价标准、应用的部品部件是否纳入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管体系等。
申报项目通过设计评审的,相应评审意见(含预评价结果)将推送至广州市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作为审查参考内容。未通过设计评审的,不出具装配式建筑预评价书,并撤回已出具的享受容积率激励措施认定意见书,取消其享受相关激励措施的资格;建设单位应在完成规划调整手续后,重新申报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同时,自设计评审未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及相关企业不得再次采用“承诺制”申报容积率激励认定。
二、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过程管理要求
(五)申报装配式建筑和模块化建筑容积率的项目应加强质量管控,应用的装配式构件或模块化箱体的生产质量信息应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监管系统,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送检记录、混凝土生产投料及试块送检记录、工厂生产及现场安装关键工序自检记录、产品出厂合格证明等。装配式构件和模块化箱体生产企业自建的混凝土生产线,参照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六)建设单位应投保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和绿色建筑性能保险。保险公司承保后,应组织其委托的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TIS机构)提供全流程风控服务,制定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筑)专项风险评估方案,协助建设单位申报二星级或以上的绿色建筑标识;风险管理服务频次应根据工程进度和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在预制构件(模块单元)安装、整体卫生间安装、设备管线安装、装配式装修施工等关键施工阶段,各开展至少2次隐蔽工程现场随机检查。在工程竣工阶段,TIS机构编制《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筑)质量风险专项评估报告》《绿色建筑性能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检查情况汇总、问题整改情况汇总及总体质量评价等。
(七)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或《广州市模块化建筑认定指引(试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等各责任主体单位复核项目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筑)预评价内容,并编制形成《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筑)评价报告》。在申请办理竣工联合验收前,应按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包括《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筑)评价报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查验记录》及绿色建筑相关检测报告等材料。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一年内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八)市散水节能中心牵头组织对享受容积率激励政策项目开展建设过程抽查,重点核查预制构件(模块单元)采购合同、质量证明、进场记录、发票等过程资料及关键节点施工过程影像,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合开展施工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若本通知要求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最新要求相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要求为准。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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