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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又一地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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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2-06-06 14:12【

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又一地发文

近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

1.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2.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自投标截止日起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

3.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中将中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整为在建状态。

注:施工招标(含工程总承包)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咨询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监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此前,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宁夏等地也发布通知,严禁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北京:自2022年4月18日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指引》,明确: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浙江:自2021年4月10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实施,明确: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江苏:自2020年10月1日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施行,明确“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广东:201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宁夏:2019年2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施行。提出“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目前,陕西、湖北、宁夏、湖南、海南、广西、重庆、天津、西藏等8省市区都发文明确:中标后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陕西: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

湖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湖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海南: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

重庆: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西藏: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

济南文件内容详情:

中标项目班子成员信息动态管理制度

施工招标(含工程总承包)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咨询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监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中将中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整为在建状态,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调整为非在建状态。

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自投标截止日起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规范招标人行为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奖项、歧视中小企业等不合理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技术、商务、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

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

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其他相关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

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大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承发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文件原文:

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又一地发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一)实施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允许和鼓励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核准、备案部门批准或重新出具备案证明。     

取得项目核准、备案部门核准意见或备案证明的工程项目,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招标人对项目资金落实等内容承诺并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的风险后,可自主决定发起招标。严格承诺制后续管理措施,未取得必要审批文件的,不得开展招标项目的建设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等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三)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异议及投诉处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订、档案归集等“全程网办”,提升招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大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监督,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电子交易信息大数据,构建智慧监管场景,提高交易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二、规范招标市场行为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制。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方式,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负责澄清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相关问题,自行委派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依法赋予招标人定标权,招标人承担定标责任,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招标前设置招标计划发布环节,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

(二)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估法,防止恶意低价中标。鼓励招标人提高信用评价、团队构成以及投标方案中体现技术、工艺先进性等因素的评分权重,强化评审择优,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鼓励投标人创优质精品工程。

(三)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奖项、歧视中小企业等不合理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技术、商务、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将非独立立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发包给总承包之外的单位。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门窗工程、防水工程、消防工程、栏杆工程、景观工程、智能化工程、保温工程、通风空调、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除工程总承包发包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外,鼓励招标人对简单、通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设置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初始业绩门槛。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三、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

(一)完善招标投标公示制度。项目开标、评标期间,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中所报的企业业绩、项目班子成员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项目评标结果确定后,中标候选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外,中标人应在合同订立之日起5日内,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全称、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及生效时间、质量标准、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要素。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共同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调整中标项目班子成员信息动态管理制度。施工招标(含工程总承包)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咨询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监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中将中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整为在建状态,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调整为非在建状态。

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自投标截止日起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具备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合同解除之日。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三)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

1.对信用优良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免收信用优良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优选信用记录优良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信用优良的企业需满足如下要求:在济南市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近3年无建设工程不良信用信息。

2.规范质量保证金管理。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承发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3.全面推行保证保险。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

建设单位(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缴纳方式、时限要求,施工单位(投标人)按要求提供已经生效的保证保险合同(保单)的,视同已经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该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当覆盖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周期。同一保险机构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承包人、发包人分别提供履约和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和各险种实际,建立浮动费率机制,对信用状况优良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保险费用、简化保险程序。

(四)建立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将合同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不依法签订合同、自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以及擅自变更施工现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标一评、标后评估及绩效评估等形式,加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标后评估报告认定招标结果不合理或存在问题的项目列入工程质量安全重点监督对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司法、审计等部门的联动协调,加大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应提出具体违法事实、可供查证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明材料。举报处理期间,招标人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二)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规范从业行为,不得使用未达到相应业务水平的人员从事代理工作;不得代理违法事项;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或专家评委串通,干扰评标活动,操纵中标结果;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向投标人索取不正当利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三)依法查处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实施信用管理。参与围标、串标的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MAC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因报价清单下浮率一致等原因,导致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差异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以上认定情形应按串通投标予以处罚。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鲁发改公管〔2021〕838号)相关要求,依法对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五)加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异议、投诉管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应畅通投诉、异议受理渠道,投诉、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受理、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权拒绝受理,并告知理由。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以各种方式散发失实信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诉人,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并依法实施信用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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