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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垫资施工、废止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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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9-09-17 08:54【

如今的工程行业竞争激烈,一些项目还存在要求垫资施工,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

“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出发点,本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而一些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前段时间,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7月起正式起施行。

竣工结算

该《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施工单位垫资”、要求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效力不是普通部委文件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款逾期支付1.5倍利息!

9月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7、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早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

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事件经过:

2013年 

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2015年5月 

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2017年2月 

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2017年6月 

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目前,各地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在抓紧落实。

制定机关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及时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后,每件都要登记造册且都要有编号,因此绝对不会出现石沉大海的现象。

通常,收到审查建议后,登记之后要进行梳理,看是否属于审查范围。如果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会转送相关部门,转送同时也会发转送函,要求相关部门把结果反馈审查建议人,必要时也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馈。

纳入审查范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将审查建议发送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制定机关,国务院、两高、地方人大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反馈意见,限十五天或一个月。

制定机关收到审查建议后,如果表示有问题要纠正,问题就解决了。如果制定机关认为没有问题,程序并不算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将审查建议发送有关部门,请他们提出意见。如果各方意见一致,法工委会以此为基础形成审查研究意见。如果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则还会再召集各有关方面在一起开座谈会,进行沟通研究。此外,还可能约谈制定机关相关负责人,也可能会约审查建议人面对面听取意见。重大的涉及面广的问题,还可能到地方调研。最后,根据各方面意见,形成审查研究意见,发送给制定机关。

“收到要求予以纠正的审查研究意见后,制定机关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及时予以纠正。”梁鹰说,对于问题法规纠正或者废止,制定机关要明确给出意见,比如是否纳入当年立法计划当中。最后,这个结果会反馈给审查建议人,还会抄送给有关方面。全部流程大约在三个月左右。

“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处理完成之后都会对社会公开。”梁鹰提到,此次备案审查报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让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让制定机关真正意识到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处在常委会监督下,随时有可能会被纠正。

备案审查终极目标,不在于纠正谁或者否定谁,而是通过纠正相关规范性文件促使其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保障宪法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实施,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防止政出多门、法出多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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